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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应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应予以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应予以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