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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重大风险是指发生事故可能性与事故后果二者结合后危害性被认定为重大的风险类型。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可接受风险是指根据企业法律义务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已被企业降至可容许程度的风险。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标准适用于指导全国范围内各行业领域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的编制。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指出,风险分级管控过程中确定的典型控制措施是隐患排查的重要内容。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指出,风险分级管控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编制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企业应结合风险评价的结果将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告知内部员工,但无需告知相关方。
企业设备设施类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应包括:制度完备性、管理流程合理性、作业环境可控性、作业对象完好状态及作业人员素质等方面。
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时,上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则不再需要进行管控,只需要管控好本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即可。
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时,在对风险分析评价和风险等级判定时,应对主要控制措施进行评审,确定可行性、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