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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培训教育措施不是一种风险控制措施。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经风险评价确定为较高级别风险的可确定为重大风险。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涉及的危险源可确定为重大风险。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可确定为重大风险。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企业应选择恰当的评价方法对危险源所伴随的风险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划分等级。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作业活动危险源辨识应采用作业危害分析法(JHA)等方法。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设备设施危险源辨识应采用作业危害分析法(JHA)等方法。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危险源辨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不同状态和不同环境带来的影响。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企业应采用规定的辨识方法,对风险点内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操作及作业活动应涵盖生产经营施工过程所有常规和非常规状态的作业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