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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个体防护措施不是一种风险控制措施。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管理措施是一种风险控制措施。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工程技术措施是一种风险控制措施。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培训教育措施不是一种风险控制措施。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经风险评价确定为较高级别风险的可确定为重大风险。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涉及的危险源可确定为重大风险。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可确定为重大风险。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企业应选择恰当的评价方法对危险源所伴随的风险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划分等级。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作业活动危险源辨识应采用作业危害分析法(JHA)等方法。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设备设施危险源辨识应采用作业危害分析法(JHA)等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