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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风险控制措施应在实施前针对是否产生新的危险源或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评审。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风险控制措施应在实施前针对是否使风险降低至符合实际进行评审。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风险控制措施应在实施前针对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安全性原则是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的唯一原则。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可靠性原则是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的基本原则之一。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重点突出人的因素原则是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的基本原则之一。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可行性原则是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的唯一原则。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职业病危害分级法是一种职业健康评价方法。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危险指数方法(RR)是一种隐患识别方法。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风险程度分析法(MES)是一种风险评价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