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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属于经常性或周期性工作中的不可接受风险,不需要通过工程技术措施,但需要制定新的文件(程序或作业文件)或修订原来的文件,明确规定对该种风险的有效控制措施。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重大风险控制措施中应制定控制该类风险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方案。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风险控制措施应在实施前针对是否已选定最佳的解决方案进行评审。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风险控制措施应在实施前针对是否产生新的危险源或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评审。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风险控制措施应在实施前针对是否使风险降低至符合实际进行评审。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风险控制措施应在实施前针对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安全性原则是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的唯一原则。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可靠性原则是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的基本原则之一。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重点突出人的因素原则是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的基本原则之一。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规定,可行性原则是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的唯一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