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某市准备建设一座图书馆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预计投资约1200万元,建设工期为12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建设单位为节约开支,决定自行招标,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建设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专家建议,要求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具备房建资质不得低于二级。拟参加本项工程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E单位为房建二级资质,C单位为房建三级资质,D单位为房建一级资质,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某主要领导的同学,经C单位法定代表人私下运作,建设单位同意让C单位和B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向B单位暗示,如果不接受此联合方案,将不考虑B单位中标。B单位无奈同意与C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成本该工程,并将部分交由C单位施工。后B单位和C单位联合投标成功。B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和C单位也签订了部分工程的施工协议。问:(1)本案建设单位准备自行招标,必须满足什么条件?(2)该案例中B和C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建设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具有组织评标的能力。(2)《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B和C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本案项目中,B和C单位的投标联合体的资质为房建三级资质,不符合招标单位对投标主体的房建资质不得低于二级资质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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