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某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建新办公楼。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楼工程验收合格,但是,甲公司仅向乙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未向丙支付工程款。问:(一)乙、丙之间的分包合同是否有效?(二)甲是否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丙可以谁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
答案解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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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得直接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