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于2016年8月1日到期。贷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告,甲公司仍不还款,银行遂于2017年8月1日将该债权打折转让给了资产管理公司丙,并于2017年8月5日通知了债务人甲公司。在此之前,资产管理公司丙曾向甲公司采购一批价值50万元的货物,约定于2018年1月1日前付款。问:(一)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甲是否有效?自何时起生效?(二)甲公司可否主张用丙公司应付的货款抵销自己的部分债务?
答案解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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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