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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试述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特定的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一)适用情形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4.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禁止适用情形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三)审判程序1.审判组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2.传唤、通知和送达方式: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3.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或确定近期开庭;4.审理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内审结,该期限不得延长;5.可转换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当作出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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