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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570
单选题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 )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A
A.人民代表大会
B
B.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
C.常委会组成人员
D
D.各专门委员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中关于专项工作报告及其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通报与公布主体的规定。 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该条款明确将通报对象限定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非人民代表大会本身(A项)、常委会组成人员(C项)或各专门委员会(D项)。理由如下: - A项“人民代表大会”是常设机构——常委会的上位权力机关,但其每年仅召开一次会议,不具备日常接收和反馈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机制;通报对象须具有持续履职基础,故不选。 - C项“常委会组成人员”虽直接参与审议,但《监督法》特别强调监督的公开性与民主性,要求将处理情况向更广泛的代表群体通报,以保障代表知情权、监督权,实现对“一府两院”的全过程监督。仅向组成人员通报,范围过窄,不符合立法本意。 - D项“各专门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前期调研、初审等辅助工作,但并非法定的通报对象;其获取相关信息可通过常委会内部工作渠道,无需单独列为法定通报主体。 - B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向其通报,既落实了代表对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也为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相关工作提供依据;同时,《监督法》将“通报代表”与“向社会公布”并列,体现人大监督的人民性和透明度,符合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 综上,正确答案为B。该题核心知识点在于准确掌握《监督法》第十四条关于监督信息通报主体的强制性规定,理解人大监督制度中代表主体地位与监督公开原则的内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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