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2,834、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不可以单独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电力调度协议等
2,833、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当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其他用户应当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视同千瓦)五十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2,832、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当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当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容(需)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容(需)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2,831、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三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2,830、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对于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2,829、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828、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供电企业的额定电压。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供电企业应根据用户需求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2,827、 办理永久性减容后需恢复用电容量的,按照新装或增容办理。
2,826、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重要电力用户、居民住宅小区受电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用户可以据以施工,供电企业不得以此不予检验和接电。
2,825、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供电的频率为交流50赫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