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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九条,当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和建设。
2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九条,煤矿建设前,应当核实井田范围内钻孔资料、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分布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施工井筒检查孔,编制井筒检查孔报告、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剖面图及其说明书。
1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煤矿无需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也不用动态更新。
1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煤矿必须编绘地层综合柱状图、煤岩层对比图、地形地质图、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地质剖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掘(剥)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
1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六条,煤矿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工作部门,制定地测工作规章制度,配齐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开展各项地质工作。
1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地质保障体系,健全地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岗位。
1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一条,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培训。
1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条,煤矿露天转井工开采或者井工转露天开采的,应当履行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程序。
13、《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七条,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压风、供水、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注氮气、二氧化碳)、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12、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七条,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中,将老版的“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修改成了“矿井地形地质图和综合水文地质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