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2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一条,煤矿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前,应当分析现有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当各类地质条件的查明程度不能满足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需求时,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补充勘探设计和地质勘探报告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2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五条,煤矿生产期间,应当加强水文地质条件及导水通道调查评价,预测、预报涌水量及其变化。当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开展专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2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四条,煤矿生产期间,应当根据采掘地质条件的变化,选择有针对性的地面或者井下勘查技术,开展地质勘探,防止误揭煤层、含水层、含(导)水断层等事故的发生。
2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条,煤矿建设期间,建设工程揭露的地层、煤层、构造、瓦斯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勘探报告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2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九条,当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和建设。
2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九条,煤矿建设前,应当核实井田范围内钻孔资料、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分布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施工井筒检查孔,编制井筒检查孔报告、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剖面图及其说明书。
1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煤矿无需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也不用动态更新。
1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煤矿必须编绘地层综合柱状图、煤岩层对比图、地形地质图、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地质剖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掘(剥)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
1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六条,煤矿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工作部门,制定地测工作规章制度,配齐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开展各项地质工作。
1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地质保障体系,健全地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