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33、《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七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按照要求配齐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总责。
3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三条,按照“一井一面”“一井两面”核准的矿井,原则上不再增加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即使开采煤层厚度变薄,也不能增加采煤工作面数量。
31、《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条,深部矿井或者高地应力矿井,布置在自燃、容易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巷道,必须采取可靠的防冲击措施。
30、《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条,深部矿井或者高地应力矿井,布置在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中的开拓大巷,应当综合分析、合理确定保护煤柱留设宽度,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七条,井筒位置应当尽量避开断层破碎带、采空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者软弱岩层,严禁穿过陷落柱、溶洞。
2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六条,矿井设计与开拓部署应当统筹考虑矿井服务年限内不同阶段主要灾害的特点及防治对策。
2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三条,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应当分区开拓、开采,避免不合理的集中布置、生产。
2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三条,矿井设计应当依据地质勘探报告和灾害评估成果,综合考虑井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安全条件等因素选择井口位置、开拓方式、井底车场形式与层位、主要大巷布置形式与位置、采(盘)区布置等。
2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一条,煤矿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前,应当分析现有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当各类地质条件的查明程度不能满足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需求时,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补充勘探设计和地质勘探报告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2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五条,煤矿生产期间,应当加强水文地质条件及导水通道调查评价,预测、预报涌水量及其变化。当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开展专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