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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整体安全和质量负责。
35、《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负责。
34、《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队伍或者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设施。
33、《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七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按照要求配齐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总责。
3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三条,按照“一井一面”“一井两面”核准的矿井,原则上不再增加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即使开采煤层厚度变薄,也不能增加采煤工作面数量。
31、《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条,深部矿井或者高地应力矿井,布置在自燃、容易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巷道,必须采取可靠的防冲击措施。
30、《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条,深部矿井或者高地应力矿井,布置在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中的开拓大巷,应当综合分析、合理确定保护煤柱留设宽度,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七条,井筒位置应当尽量避开断层破碎带、采空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者软弱岩层,严禁穿过陷落柱、溶洞。
2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六条,矿井设计与开拓部署应当统筹考虑矿井服务年限内不同阶段主要灾害的特点及防治对策。
2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三条,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应当分区开拓、开采,避免不合理的集中布置、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