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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四条,建井期间,立井和斜井缠绕式提升机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卷筒表面带有平行折线绳槽和层间过渡装置的:升降人员时不超过3层;专用于升降物料时不超过4层。
40、《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二条,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井壁下沉安装、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井壁底或者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39、《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斜井轴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5m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m以上。
38、《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应当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并配合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37、《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定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36、《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整体安全和质量负责。
35、《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负责。
34、《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队伍或者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设施。
33、《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七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按照要求配齐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总责。
3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三条,按照“一井一面”“一井两面”核准的矿井,原则上不再增加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即使开采煤层厚度变薄,也不能增加采煤工作面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