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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条,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5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七条,采煤工作面顶板不及时垮落、悬顶范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并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5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或者锚杆(索)配合连接板固定,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
4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锚杆(索)锚固力、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
4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三条,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不得小于设计初撑力的90%,且不得小于90kN。
4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八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4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在揭露老空区时,可以不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4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先探后掘,制定探查老空区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条,安全出口应当定期巡查,加强维护,保持畅通,巡查频次由煤矿矿长或者分管生产的副矿长确定。
43、《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提升装置卷筒和天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卷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小于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