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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三)严禁空顶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循环距离施工,顶、帮、底顺序修复,不得同时作业。
5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一)作业地点风速不应低于0.15m/s,维修作业应当由外向里逐架(排)进行。
5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保证井巷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当不能满足时,应当停止受影响区域的一切作业。
5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六)有链牵引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头安设采煤机限位装置。
5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条,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5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七条,采煤工作面顶板不及时垮落、悬顶范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并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5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或者锚杆(索)配合连接板固定,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
4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锚杆(索)锚固力、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
4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三条,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不得小于设计初撑力的90%,且不得小于90kN。
4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八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