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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九条,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8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八条,低瓦斯矿井是指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外的瓦斯矿井。
8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八条,发生过瓦斯喷出现象的的非突出矿井认定为高瓦斯矿井。
8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以采用由三专供电的局部通风机,或者配备一台能够自动切换的同等能力备用局部通风机。
8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二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抽出式局部通风机通风(用于除尘且具备甲烷电闭锁功能的压入式通风机除外)。
7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井下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人员全部撤至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安全地带。
7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九条,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视频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以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具有监控记录功能,数据至少保存3年。
7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与采空区隔离的防止漏风措施。
7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准备采(盘)区,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1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
7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准备采(盘)区,应当在采(盘)区构成按照设计贯穿整个采(盘)区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