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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八条,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厚度0.5m以上煤层时,必须探明煤层的准确位置,必须在距煤层法向距离10m以外开始施工探煤钻孔,探煤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8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七条,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就地或者远程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8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七条,在排放瓦斯过程中,严禁采用“一风吹”。
8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六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8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九条,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8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八条,低瓦斯矿井是指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外的瓦斯矿井。
8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八条,发生过瓦斯喷出现象的的非突出矿井认定为高瓦斯矿井。
8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以采用由三专供电的局部通风机,或者配备一台能够自动切换的同等能力备用局部通风机。
8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二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抽出式局部通风机通风(用于除尘且具备甲烷电闭锁功能的压入式通风机除外)。
7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井下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人员全部撤至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安全地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