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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二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抽采瓦斯系统并抽采达标。
9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在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以不再进行人工瓦斯检查。
8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所有有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不包括工作面进风巷)必须人工检查甲烷和二氧化碳。
8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八条,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厚度0.5m以上煤层时,必须探明煤层的准确位置,必须在距煤层法向距离10m以外开始施工探煤钻孔,探煤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8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七条,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就地或者远程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8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七条,在排放瓦斯过程中,严禁采用“一风吹”。
8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六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8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九条,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8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八条,低瓦斯矿井是指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外的瓦斯矿井。
8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八条,发生过瓦斯喷出现象的的非突出矿井认定为高瓦斯矿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