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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一条,暗立(斜)井及石门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500m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距工作面300m以外的避难硐室内。
10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六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不得选用水力冲孔、水力挤出(挤压)措施。
10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七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卸压瓦斯。
10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八条,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10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四条,建立突出预警机制,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推进信息化管理,做到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数据可信。
10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9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七条,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掘进煤巷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岩粉棚或者经专项安装设计的机械式自动隔爆装置隔开。
9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9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六条,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对开采煤层至少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9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四条,瓦斯利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