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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10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七条,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且具备火灾条件下连续补水的能力。
10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五条,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采(盘)区进风巷、总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
10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五条,煤矿应当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
10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一条,暗立(斜)井及石门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500m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距工作面300m以外的避难硐室内。
10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六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不得选用水力冲孔、水力挤出(挤压)措施。
10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七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卸压瓦斯。
10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八条,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10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四条,建立突出预警机制,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推进信息化管理,做到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数据可信。
10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