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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二条,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当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11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一条,可以井下泼洒剩油、废油。
10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10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七条,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且具备火灾条件下连续补水的能力。
10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五条,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采(盘)区进风巷、总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
10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五条,煤矿应当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
10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一条,暗立(斜)井及石门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500m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距工作面300m以外的避难硐室内。
10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六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不得选用水力冲孔、水力挤出(挤压)措施。
10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七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卸压瓦斯。
10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八条,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