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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对现有矿井采用可燃性材料建造或者装修装饰的井口联合建筑,必须制定防止烟火入井的防火措施。
11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集体宿舍、设有明火作业厨房的食堂等不得设在联合建筑内。
11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三条,必须加强巷道维护和带式输送机运行管理,防止带式输送机设备因巷道变形、托辊等部件故障引发火灾。
11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二条,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难燃性材料。
11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二条,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当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11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一条,可以井下泼洒剩油、废油。
10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10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七条,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且具备火灾条件下连续补水的能力。
10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五条,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采(盘)区进风巷、总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
10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五条,煤矿应当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