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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五条,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始采线、终采线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煤工作面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并制定专项防火措施。
11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以及开采不易自燃煤层出现自然发火预兆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11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新设计矿井应当将平均厚度为0.5m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11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煤矿的联合建筑、井口房及浴室等不得擅自改变原有设计使用功能。
11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对现有矿井采用可燃性材料建造或者装修装饰的井口联合建筑,必须制定防止烟火入井的防火措施。
11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集体宿舍、设有明火作业厨房的食堂等不得设在联合建筑内。
11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三条,必须加强巷道维护和带式输送机运行管理,防止带式输送机设备因巷道变形、托辊等部件故障引发火灾。
11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二条,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难燃性材料。
11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二条,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当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11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一条,可以井下泼洒剩油、废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