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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采用氮气、二氧化碳防灭火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
12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八条,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对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进回风巷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当加强防火灌浆。
11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五条,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始采线、终采线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煤工作面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并制定专项防火措施。
11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以及开采不易自燃煤层出现自然发火预兆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11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新设计矿井应当将平均厚度为0.5m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11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煤矿的联合建筑、井口房及浴室等不得擅自改变原有设计使用功能。
11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对现有矿井采用可燃性材料建造或者装修装饰的井口联合建筑,必须制定防止烟火入井的防火措施。
11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集体宿舍、设有明火作业厨房的食堂等不得设在联合建筑内。
11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三条,必须加强巷道维护和带式输送机运行管理,防止带式输送机设备因巷道变形、托辊等部件故障引发火灾。
11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二条,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难燃性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