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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七条,开采受离层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应当分析探查工作面覆岩结构、离层发育层位、上覆含水层富水性等情况,预测离层水分布范围和积水量,评价本工作面与相邻的工作面离层积水的危害性,在回采过程中,对煤层顶板聚集的低位离层水采用地面钻孔抽排或者下泄等措施进行治理,高位离层水采用井下钻孔疏放等措施进行治理。
13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一条,通过补充勘探、采掘及治理工程等查明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发生了变化,需要更改或者取消防隔水煤(岩)柱的,或者需在防隔水煤(岩)柱中施工监测、检测、卸压等钻孔及巷道工程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重新设计,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13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一条,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经重新论证、设计、审批后更改或者取消的除外。
13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九条,开采浅埋深煤层或者急倾斜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防止季节性地表积水或者洪水溃入井下的专项措施,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13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三条,当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13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条,矿井应当推广应用涌水量远程监测技术,并开展水害风险监测预警工作。
13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条,矿井应当建立水害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主要含水层水位、水温及矿区降水量等进行动态观测。
13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八条,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者矿井被淹的,煤矿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13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测”等综合防治措施。
13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二条,井下永久密闭墙启封时,启封应当使用安全无火花型工具作业,先形成密闭墙内外连通的通风口,应当全断面一次性破拆密闭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