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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以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视频监视和专人或者机器人巡检。
14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五条,水管路应当有工作管路和备用管路。
14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新建矿井,必须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潜水泵排水系统,排水管路应当单独设置,或者经安全论证后全部安设潜水泵,实现正常排水与潜水泵排水系统一体化。
14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生产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潜水泵可以与正常排水系统共用排水管路,但必须安装地面远程控制阀门,实现管路间的快速切换。
140、《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九条,地面超前区域治理工程结束,掘进前应当采用物探方法进行效果检验,没有异常的可以正常掘进,发现异常的应当采用钻探验证并治理达标。
139、《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七条,开采受离层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应当分析探查工作面覆岩结构、离层发育层位、上覆含水层富水性等情况,预测离层水分布范围和积水量,评价本工作面与相邻的工作面离层积水的危害性,在回采过程中,对煤层顶板聚集的低位离层水采用地面钻孔抽排或者下泄等措施进行治理,高位离层水采用井下钻孔疏放等措施进行治理。
13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一条,通过补充勘探、采掘及治理工程等查明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发生了变化,需要更改或者取消防隔水煤(岩)柱的,或者需在防隔水煤(岩)柱中施工监测、检测、卸压等钻孔及巷道工程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重新设计,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13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一条,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经重新论证、设计、审批后更改或者取消的除外。
13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九条,开采浅埋深煤层或者急倾斜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防止季节性地表积水或者洪水溃入井下的专项措施,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13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三条,当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