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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二条,探放水过程中应当建立施工原始记录。
14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二条,允许使用煤电钻、锚杆钻机、风锤等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14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九条大型、特大型矿井根据井下生产布局及涌水情况,可以分区建设排水系统,实现独立排水,排水能力根据分区预测的正常和最大涌水量计算配备,但泵房总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五条至第三百一十八条要求。
14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水泵、管路、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夏季之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矿井主要泵房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另外对潜水泵排水系统进行1次排水试验,分别提交排水试验报告。
14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以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视频监视和专人或者机器人巡检。
14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五条,水管路应当有工作管路和备用管路。
14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新建矿井,必须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潜水泵排水系统,排水管路应当单独设置,或者经安全论证后全部安设潜水泵,实现正常排水与潜水泵排水系统一体化。
14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生产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潜水泵可以与正常排水系统共用排水管路,但必须安装地面远程控制阀门,实现管路间的快速切换。
140、《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九条,地面超前区域治理工程结束,掘进前应当采用物探方法进行效果检验,没有异常的可以正常掘进,发现异常的应当采用钻探验证并治理达标。
139、《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七条,开采受离层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应当分析探查工作面覆岩结构、离层发育层位、上覆含水层富水性等情况,预测离层水分布范围和积水量,评价本工作面与相邻的工作面离层积水的危害性,在回采过程中,对煤层顶板聚集的低位离层水采用地面钻孔抽排或者下泄等措施进行治理,高位离层水采用井下钻孔疏放等措施进行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