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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四条,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由煤矿负责组织开展,并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局部冲击危险性评价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开展,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15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四条,根据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或者载荷类型等因素划分冲击地压类型,根据类型采取区域和局部综合防冲措施。
15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一条,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应当进行煤层和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测定。
15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15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冲击地压事故的,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
15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条,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
15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测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
15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七条,放水结束后,对比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采用钻探或者物探方法对放水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疏干放净。对于有补给水源的老空水,应当持续疏放,确保老空区水位(压)不再升高。
150、《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七条,探放水作业应当在视频监视条件下进行,透老空当班应当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上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到安全地点,监视放水全过程,观测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149、《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六条,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