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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区域监测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在采取措施后,各监测值均在预警临界指标以下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16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不定期区域冲击地压危险监测分析,区域监测必须覆盖矿井采掘影响区域。
16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评价(以下简称区域评价)。区域评价包括煤层、水平、采(盘)区冲击危险性评价,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采用综合指数法或者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确定冲击地压危险等级并划分危险区域。根据区域评价结果和冲击地压类型制定区域监测与防冲措施。
16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条,具有高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煤层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冲击地压参与的复合灾害一体化防治技术措施,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16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八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编制防冲平面预测图。
16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确定冲击地压危险预警临界指标。
16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地压危险监测预警制度、防冲培训制度、冲击地压危险区人员准入制度、煤矿矿长(生产矿长)日分析制度和日生产进度通知单制度。
16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相关防冲措施。
16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五条,冲击地压矿井新任职的防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防冲或者采掘工作经历。
160、《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五条,冲击地压矿井设专门的防冲机构,配备满足防冲工作需要的专业防冲队伍和装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