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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采用斜井(巷)卡轨乘人装置运送人员的,头车、尾车应当具备制动功能。
20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采用斜井(巷)卡轨乘人装置运送人员的,必须采用全程单侧卡轨装置,每组卡轨装置应当紧随轨道移动,在任何工况下均应当卡轨运行。
20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严禁采用插爪式、抱轨式斜井人车运送人员。
20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八条,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栏应当处于常闭状态。
20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八条,(六)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张紧行程限位、防反转、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应当声光报警并安全制动,需经现场核查,确认故障排除后,方可人工复位、重新启动。
200、《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五条,(二)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线路的轨道:在用的,应当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
19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四条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必须有保证安全加油的措施。
19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四条,(一)采用湿式排气的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具有发动机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95℃。
19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三条,非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19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四)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碰头从车厢(体)向外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