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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九条,(三)直径缩小量超过本规程第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必须将受损段剁掉或者更换全绳。
20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检查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20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采取安全措施后车辆可以空挡和熄火滑行。
20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六条,采用单轨吊车运输时,应当具备定位功能。
20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采用斜井(巷)卡轨乘人装置运送人员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和安全检测检验。
20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采用斜井(巷)卡轨乘人装置运送人员的,头车、尾车应当具备制动功能。
20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采用斜井(巷)卡轨乘人装置运送人员的,必须采用全程单侧卡轨装置,每组卡轨装置应当紧随轨道移动,在任何工况下均应当卡轨运行。
20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严禁采用插爪式、抱轨式斜井人车运送人员。
20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八条,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栏应当处于常闭状态。
20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八条,(六)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张紧行程限位、防反转、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应当声光报警并安全制动,需经现场核查,确认故障排除后,方可人工复位、重新启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