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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一条,电气线路应当定期维护检查。
22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一条,联合建筑内的电缆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当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禁止将电缆缠绕、绑扎、搭挂、固定在金属管道或者金属构件上。
22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一条,煤矿的联合建筑、井口房、通风机房、变电所、提升机房、地面泵房、矿灯房、充电站、冻结站、更衣室等处的电气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2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空气压缩机站设备保护装置动作后应当能自动报警并停机。
220、《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二)压缩腔需要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应当使用闪点不低于195℃的压缩机油。
21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空气压缩设备运行时应当有人值守。实现自动化运行的,可以不配备专人值守,但应当设视频监视并定时巡检。
21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在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当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严禁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活塞式空气压缩机。
21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条,提升装置管理必须具备司机交接班记录簿或者巡检记录簿,并妥善保管。
21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四条,(二)升降人员的主要提升装置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全程采用手动操作的,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实现自动化运行的,运送人员时,必须有人值守。
21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九条,提升装置的液压系统应当具备温度、压力等监测保护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