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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八条,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
22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条,第四百七十七条,充电硐室内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22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七条,煤矿井下使用的非防爆便携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甲烷浓度0.5%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
22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井下中央变电所、采(盘)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22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一条,电气线路应当定期维护检查。
22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一条,联合建筑内的电缆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当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禁止将电缆缠绕、绑扎、搭挂、固定在金属管道或者金属构件上。
22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一条,煤矿的联合建筑、井口房、通风机房、变电所、提升机房、地面泵房、矿灯房、充电站、冻结站、更衣室等处的电气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2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空气压缩机站设备保护装置动作后应当能自动报警并停机。
220、《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二)压缩腔需要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应当使用闪点不低于195℃的压缩机油。
21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空气压缩设备运行时应当有人值守。实现自动化运行的,可以不配备专人值守,但应当设视频监视并定时巡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