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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七条,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电缆和含金属的光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
241、《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七条,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视频监视系统共用非物理层切片的同一网络和同一芯光纤。
240、《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六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和视频监视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和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239、《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五条,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必须连续上传数据。
238、《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四条,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质安全型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237、《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三条,监控、通信、人员位置监测、视频、应急广播、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以就地充电,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
236、《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三条,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不用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235、《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三条,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实现视频监视、自动灭火功能。
234、《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七条,(四)矿灯使用人员可以拆开、敲打、撞击、拖拉矿灯。
233、《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七条,(三)矿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蓄电池外壳鼓胀变形等情况时,严禁发放、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