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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六条,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值必须符合表19的要求。
246、《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二条,井下安全监测工或者瓦斯检查工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员。
245、《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二条,必须每班检查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正常。
244、《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条,矿井应当设立安全监控设备调校、使用和管理台账,定期注销报废残旧和淘汰的安全监控设备。
243、《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条,矿井必须制定安全监控设备使用与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维护、使用与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4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七条,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电缆和含金属的光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
241、《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七条,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视频监视系统共用非物理层切片的同一网络和同一芯光纤。
240、《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六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和视频监视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和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239、《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五条,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必须连续上传数据。
238、《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四条,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质安全型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