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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二十三条,(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间质性肺疾病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271、《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二十二条,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证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
270、《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二十一条,(三)X射线胸片表现有尘肺样小阴影改变的基础上,至少有2个肺区小阴影的密集度达到0/1,或者有1个肺区小阴影密集度达到1级的,或者尘肺患者,每年1次。
269、《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二十一条,(二)接触粉尘以矽尘、水泥尘等无机粉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268、《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一十四条,作业人员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不等于8h,需计算8h等效声级,限值为90dB(A);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90dB(A)。
267、《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一十四条,作业人员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
266、《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九十九条,煤矿必须对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监测。
265、《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九十七条,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职业接触限值应当符合表26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264、《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九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63、《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四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应当设置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每位下井人员携带1张本人标识卡唯一性的装置,异常时报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