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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三十三条,兼职救护队承担灾害事故先期救援处置任务。
277、《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三十三条,专职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5min。
276、《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救护队;规模较小、不具备设立专职救护队条件的,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275、《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三十三条,矿山救护队分为专职救护队和兼职救护队。
274、《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三十一条,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抄送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273、《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三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存在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72、《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二十三条,(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间质性肺疾病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271、《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二十二条,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证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
270、《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二十一条,(三)X射线胸片表现有尘肺样小阴影改变的基础上,至少有2个肺区小阴影的密集度达到0/1,或者有1个肺区小阴影密集度达到1级的,或者尘肺患者,每年1次。
269、《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二十一条,(二)接触粉尘以矽尘、水泥尘等无机粉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