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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八条,矿井生产期间,应当开展( )等监测工作,发现异常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1.0分)
21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七条,矿井生产期间,应当收集资料,掌握( )等开采技术条件。(1.0分)
21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六条,矿井生产期间,各采区应当及时开展( )等瓦斯地质探测,为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防治提供基础地质资料。(1.0分)
21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二条,煤矿建设、生产期间,必须对揭露的( )、煤层、( )、断层、( )、( )、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层和( )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描述和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1.0分)
21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九条,煤矿建设前,应当对勘探报告的( )等地质条件的查明程度进行系统分析。(1.0分)
21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煤矿发生( )等较大以上事故或者( )发生较大变化时,煤矿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1.0分)
21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煤矿必须编制( )。(1.0分)
21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七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0分)
21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五条,关闭煤矿必须编制专项报告,并向( )报告。(1.0分)
20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四条,( )等煤矿灾害等级鉴定应当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