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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二条,煤矿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实施( )等各类地质体的协同勘查,逐步实现地质工作透明化、智能化。(1.0分)
220.第四十条 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分析( )、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 )、岩浆岩体、( )、陷落柱、瓦斯、采空区等的查明程度,对异常情况开展超前探测,并编制地质说明书。(1.0分)
219.《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九条,煤矿必须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 )等隐蔽致灾因素,并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1.0分)
21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八条,矿井生产期间,应当开展( )等监测工作,发现异常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1.0分)
21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七条,矿井生产期间,应当收集资料,掌握( )等开采技术条件。(1.0分)
21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六条,矿井生产期间,各采区应当及时开展( )等瓦斯地质探测,为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防治提供基础地质资料。(1.0分)
21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二条,煤矿建设、生产期间,必须对揭露的( )、煤层、( )、断层、( )、( )、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层和( )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描述和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1.0分)
21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九条,煤矿建设前,应当对勘探报告的( )等地质条件的查明程度进行系统分析。(1.0分)
21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煤矿发生( )等较大以上事故或者( )发生较大变化时,煤矿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1.0分)
21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煤矿必须编制( )。(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