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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七条,电气设备着火时,应当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灭火,必须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1.0分)
45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六条,对发生过自燃火灾的采空区进行封闭时,如果不能确定采空区内火灾已熄灭,按照火区封闭管理。(1.0分)
45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照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或者成型的封闭式防火门。(1.0分)
45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采用氮气、二氧化碳防灭火时,采用直接灌注液氮和液态二氧化碳时,输送管路系统必须符合耐低温、耐压等要求。(1.0分)
45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采用氮气、二氧化碳防灭火时,氮气、二氧化碳来源稳定可靠。(1.0分)
45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采用氮气、二氧化碳防灭火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1.0分)
45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八条,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对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进回风巷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当加强防火灌浆。(1.0分)
44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五条,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始采线、终采线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煤工作面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并制定专项防火措施。(1.0分)
44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以及开采不易自燃煤层出现自然发火预兆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1.0分)
44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新设计矿井应当将平均厚度为0.5m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