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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五条,冲击地压矿井设专门的防冲机构,配备满足防冲工作需要的专业防冲队伍和装备。(1.0分)
489.《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四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照等级和区域进行管理。(1.0分)
48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四条,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由煤矿负责组织开展,并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局部冲击危险性评价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开展,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1.0分)
48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四条,根据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或者载荷类型等因素划分冲击地压类型,根据类型采取区域和局部综合防冲措施。(1.0分)
48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一条,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应当进行煤层和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测定。(1.0分)
48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1.0分)
48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冲击地压事故的,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1.0分)
48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条,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1.0分)
48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测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1.0分)
48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七条,放水结束后,对比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采用钻探或者物探方法对放水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疏干放净。对于有补给水源的老空水,应当持续疏放,确保老空区水位(压)不再升高。(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