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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四条,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或者安排3个以上扩修点同时作业。(1.0分)
50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四条,同一采(盘)区上下层同时开采时,其中一层必须在保护层下(上)开采,水平投影距离应当符合本条(一)规定。(1.0分)
50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四条,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或者大煤柱护巷工艺。(1.0分)
50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三条,新建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1.0分)
500.《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三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参考地应力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合理确定开拓巷道方向、层位与间距。(1.0分)
499.《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区域监测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在采取措施后,各监测值均在预警临界指标以下方可恢复正常作业。(1.0分)
49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不定期区域冲击地压危险监测分析,区域监测必须覆盖矿井采掘影响区域。(1.0分)
49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评价(以下简称区域评价)。区域评价包括煤层、水平、采(盘)区冲击危险性评价,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采用综合指数法或者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确定冲击地压危险等级并划分危险区域。根据区域评价结果和冲击地压类型制定区域监测与防冲措施。(1.0分)
49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条,具有高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煤层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冲击地压参与的复合灾害一体化防治技术措施,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1.0分)
49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八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编制防冲平面预测图。(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