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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五十条,兼职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接受煤矿总工程师和专职救护队的指导。(1.0分)
612.《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五十条,专职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管理。(1.0分)
611.《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五十条,矿山救护队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1.0分)
6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九条,煤矿必须每天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1.0分)
609.《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三条,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配备足量的自救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1.0分)
608.《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三十三条,兼职救护队承担灾害事故先期救援处置任务。(1.0分)
607.《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三十三条,专职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5min。(1.0分)
606.《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救护队;规模较小、不具备设立专职救护队条件的,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1.0分)
605.《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三十三条,矿山救护队分为专职救护队和兼职救护队。(1.0分)
604.《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三十一条,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抄送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