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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煤矿安全规程》应急救援人员每年应当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检查不合格或者超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1.0分)
614.《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五十三条,专职救护队大队指挥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中队指挥员一般不超过50岁,小队指挥员和救护队员一般不超过45岁;根据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不超过应急救援人员总数的1/3)身体健康、有技术专长、救援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超龄年限不大于5岁。(1.0分)
613.《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五十条,兼职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接受煤矿总工程师和专职救护队的指导。(1.0分)
612.《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五十条,专职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管理。(1.0分)
611.《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五十条,矿山救护队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1.0分)
6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九条,煤矿必须每天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1.0分)
609.《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三条,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配备足量的自救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1.0分)
608.《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三十三条,兼职救护队承担灾害事故先期救援处置任务。(1.0分)
607.《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三十三条,专职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5min。(1.0分)
606.《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救护队;规模较小、不具备设立专职救护队条件的,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