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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
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受让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截留、扣缴。()— 71 —688. 承包方按要求履行民兵义务,经考核合格,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兵团减轻连队职工负担资金补助。()
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团场的连队职工享有优先权。鼓励、引导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向基干民兵流转。( )
同一团场职工之间自愿将身份地经营权进行互换的,当事人须向所在连队管委会提出申请,经连队管委会初审,报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后,向师市农业农村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或承包合同期限)。耕地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果树地和设施大棚地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0 年。( )
2000 亩)。()
在流转中受让方为个人的,其受让总面积原则上不高于职工身份地面积的 5 倍
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经团场审核同意,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流转民兵义务。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
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截留、扣缴。( )
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禁止以转让、入股方式流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