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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 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连队管理委员会提出职工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 )
691. 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应当依法开展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连队管理委员会应协助做好流转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
690.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
689. 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
688. 承包方按要求履行民兵义务,经考核合格,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兵团减轻连队职工负担资金补助。( )
687. 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受让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截留、扣缴。( )— 72 —
686. 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团场的连队职工享有优先权。鼓励、引导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向基干民兵流转。( )
685. 同一团场职工之间自愿将身份地经营权进行互换的,当事人须向所在连队管委会提出申请,经连队管委会初审,报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后,向师市农业农村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684. 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或承包合同期限)。耕地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年,果树地和设施大棚地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0年。( )
2000亩)。()
